:依据《滕州市乡村公共供水处理办法》的规则,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辐射区域、会集连片供水区域的乡村用户请求用水,须由村(居)民委员会提出请求,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赞同,报市水行政主任部分检查后,由供水单位做规划、规划、施工,并与供水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及供用水协议,所需费用由请求用水单位承当。现在,我市乡村自来水工程有以下两种处理模式: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,由上级出资为主施行的会集供水工程,由城乡供水中心一致进行处理;
水价方面:由城乡供水中心一致处理的乡村居民用水,依据滕政字〔2006〕114号和滕价发〔2015〕69号文件规则,免收水资源费、污水处理费,履行每方1.35元,乡村非居民生活用水依照城市供水处理的相关规则履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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