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对水资源的界说比较抽象,即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。《水资源术语:GB/T30943—2014》对其进行了细化,将水资源界说为“地表和地下可供人类使用又可更新的水”。
在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书的书中,将水资源的界说进一步细化为“某区域一段时间范围内,在质和量上均能满意特定用水要求的可直接使用或可开发使用的水”。
依据以上界说,可将水资源划分为惯例水源和非惯例水源两种类型。可直接使用或便于开发使用的水,可界说为惯例水源;因水质等不能直接使用但经处理后可开发使用,或不易开发使用但经过必定的技能办法可开发使用的水,可界说为非惯例水源。
因而,非惯例水源的非惯例特点包含水质非惯例、开发手法非惯例、水质与开发手法非惯例等。
